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你看見我了嗎?“話”政策邊緣人(二)‧“我們只想要自己的家!”

 2011-06-04 19:20

  • PERMAS主席陳佐翰:雖然發展勢在必行,
    但是促請木屋區居民搬遷的手法必須是
    合理與公平的。(圖:星洲日報)
“他只想要自己的家!”雪隆社會協會(Persatuan Masyarakat, PERMAS)主席陳佐翰指一張照片,照片內的麵檔大叔為捍衛自己的家園而與逼遷的有關單位起爭執。
很多人不明白為何木屋區總是要經過逼遷、抗議與捍衛、搬遷、拆除的各種糾紛,而且許多年過去,還有很多木屋區的問題仍未獲得解決。
“雖然發展勢在必行,但是促請木屋區居民搬遷的手法必須合理與公平。”
多年來為木屋區居民爭取權益的陳佐翰點出了症結所在。
非法木屋常被冠上阻礙城市規劃罪魁禍首的罪名,事實上真是如此嗎?
木屋區,一般被稱為“非法屋”或“非法木屋”,英文對木屋居民的稱呼是“Squatter”,意即“擅自佔用他人土地者”。但是,瞭解了社會發展的進程後,就開始質疑,那些木屋居民算不算是擅自佔用者?
非法木屋的存在與一個國家的歷史和發展息息相關,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如大馬、印尼、泰國、菲律賓等等都面對同樣的問題。
在結束殖民時期以後,國家開始了發展的腳步,在城鎮建廠邁向製造業及出口的目標。從鄉區前來城裡打工的人越來越多,他們自己在工廠附近蓋上木屋,那是他們城裡的家。工廠逐漸越來越多,城市也越來越大,促進了商機,多了商店、餐廳、百貨公司、電影院……不知不覺土地開始變少,發展版圖最終擠到木屋區來了。
●窮人的居所悲歌
“以前,工廠附近的土地沒人問也沒人管,木屋居民住在那裡數十年,突然有人叫他們搬遷,說他們住的是政府或私人地,其實誰才是後來者?誰才是擅自佔用者?”陳佐翰用最簡單的方式講解了非法木屋的由來。
事情終究要解決,但是各種發展計劃,包括吉隆坡發展大藍圖上,並沒有給木屋或長屋區居民規劃出一吋土地。藍圖上他們原來居住的地方,空空如也,只寫了一個人口不算稠密的數字(事實上人口非常稠密),這就造成誤導的數據。結果到了最後關頭,他們被迫搬遷,不知何去何從。
貧民的“居所發展史”,是先由木屋開始,30年前政府要他們搬遷到長屋,暫住6個月或最長2年才搬到建好的人民組屋。但是,計劃卻一再拖延,長屋居民像被遺忘似的干等了許多年,仍然住在環境惡劣的長屋裡,有的至今沒被分派到固定的單位。增江北區和斯里泗岩末的長屋居民分別等了18年和二十多年。
2002年,增江北區長屋居民還一度被市政局安排搬去另一個長屋,並在原地興建中低價房屋;中價房屋建好了,但低價建到一半,發展商卻不見了蹤影,居民痴痴地等了6年仍未有消息。
長屋的居住條件很差,房子只用三夾板搭成,常面對一雨成災、道路沒有裝上電燈、垃圾管理和排污系統很差、水電供應常中斷等問題,那裡沒有巴士川行,還成了醉漢、癮君子、“阿飛”活動的地點。他們有如棄嬰,沒人理會他們的死活,每個月45令吉的租金竟然換來這種惡劣的居住環境。
“其實,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從非法木屋直接搬到人民組屋,後來當局也發現長屋計劃是失敗的。試想想,一間長屋價值1萬8千令吉,一個由三夾板建成的長屋為何這麼貴呢?”陳佐翰提出疑問。
1996年,政府訂下了目標,要清除所有的長屋和木屋,以期在2005年前達到“零木屋”目標,但是許多替代方案並不足以迎合城市貧民的需要。到了2005年,仍然有很多木屋,證明這項計劃失敗了。
在90年代末和2000年代初期,政府為了達到“零木屋”目標而向木屋區施壓,強硬推行此計劃。他們用了很多違反人權的方式迫遷,有的交給發展商去處理,手無吋鐵的居民卻被利字當頭的發展商為難和欺騙,一些居民受不了,並害怕相關單位使用惡勢力驅逐,拿了區區400令吉的微額賠償就搬走了。
在任何鬥爭過程中,總是有一群“敢死隊”留下來,誓死不走,捍衛他們的家園。雪隆社會協會就是要幫助這群人,與當局協商。協商的範圍包括搬遷的落腳處,如租借人民房屋計劃組屋(Program Perumahan Rakyat,PPR)、在廉價組屋建竣之前向銀行貸款的條件等等。
房地產一漲再漲,人們向“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前進,但是貧窮人家所面對的複雜居住問題不僅長久以來懸而未決,也未見有關單位明確的釋出最大的誠意。
“當局確實會提供木屋居民解決方案,例如可以遷居人民組屋,但是往往組屋地點距離原地太遠,如要增江北區的居民搬到舊巴生路,他們有的在原來的地方擺檔做生意,要他們在新的地方重新來過,豈不是雪上加霜?”
●人民組屋有“租、購”漏洞
陳佐翰接到的投訴一籮筐。“現在居民除了可以月租124令吉租借人民組屋,也可以3萬5000令吉購得一個人民組屋單位,與廉價屋同價,價格還算合理,但是卻衍生另一個問題──銀行借貸。借貸者大部份是清寒人士、退休人士,若以正常的借貸條件,他們並不符合資格。買不成的房子,發展商趁機以更高價賣給非木屋居民,包括收取“台底錢”,因為這些房子並不能隨便轉賣。人民組屋與廉價屋的區別是人民組屋由政府所建,而廉價屋則是發展商根據發展條例規定而建。”
發展商所建的廉價屋計劃經常拖延以致遲遲不能入住,而在同一個時間,非法屋原地又因發展計劃而迫使居民搬遷,使他們處於沒家可住的窘境。
吉隆坡市政局現在呼吁多家銀行合作設立基金會,協助木屋區居民購買房子,他們會因很多特定因素,不符合一般的借貸條件,陳佐翰希望此計劃可以落實。
整個房屋分配過程也很複雜,有的居民住了數十年,也有的才住了幾年,大家都可以分到組屋新單位。另一種情況是居民已有能力在外購買房子,但是把木屋租給人,以為藉非法木屋擁有權可以換取新單位,但是人口普查記錄的是租客而非屋主,反而屋主不獲分配新單位,這就引起了糾紛。因此,在處理和協調這些事件都要很謹慎。
現在,雖然沒有再建長屋了,非法木屋居民也可直接搬到人民組屋,但目前仍存在的長屋問題卻未獲解決。
陳佐翰無奈地批評那些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專撈政治資本的政客,當居所問題鬧得很複雜時,政治人物會半途插手而把事情搞砸,如信誓旦旦地承諾居民會幫他們解決,但往往卻沒有履行承諾;沒有被解決的問題,到最後便會面臨搬遷期限逼近、當局拆屋的窘境。
他希望當局停止強硬迫遷,拿出誠意與居民展開有意義的對話,包括協商分配與房屋及土地擁有權問題,重新安置和賠償配套。整個過程必須透明和公平。重新安置的意義應該是以地換地或以屋換屋的方式進行,而不是超過一次的遷移。
三條法令之下,木屋居民不得不搬
與木屋區居民一起鬥爭20年,陳佐翰對於相關法令相當熟悉。他說,一般上木屋遷居事件牽涉到3方面,即人民、政府和發展商。當政府把土地征求招標,得標的發展商欲展開發展計劃前,碰到該地住木屋居民,政府卻袖手旁觀,任由發展商自行想辦法“搞定”。
要木屋居民搬遷,通常會採用以下三條法令:
1.緊急事件條例(Emergency Ordinance):只能用在政府所屬的土地,拆除的理由是讓路給緊急用途,如高速公路、學校、排水計劃等。此條例最容易使用,不易被投訴,但卻是最激烈的,因為當局可以在24小時內拆除房子。
2.國家土地法典(Akta Kanun Tanah Negara/National Land Code):常用的是第425條文和第426條文,地方政府最常採用在一塊土地上,任何不獲批准的建築都屬於非法的。
3.土地徵用法令(Land Acquisition Act):應國家發展需要,而征用的土地。至於私人地要求木屋居民搬遷則必須經過高庭程序(Rules of High Court),交由高庭解決,過程不但複雜,而且費時。
很多居民並不瞭解當局要求搬遷所採用的條例,過去常發生濫用或誤用法令。教育程度不高的居民更是任人擺佈,土地擁有權甚至已轉換私人地也沒人知。
最佳解決方案
“我知道我們不能太天真,城市有發展的需要,有些搬遷是沒有辦法的,但是不能無法無天,採用不近人情、不擇手段的方式來迫遷。替代的房子要合乎實際和方便,人民組屋的計劃不錯,但是最好是建在木屋區不遠的地方。站在人權的角度,搬去何處、如何搬遷等,都要得到公平的對待。
政府有責任照顧所有人民的權益,包括居住、衛生健康、醫療和食物。有些人說那不是他們的土地,但是,請回看歷史,是誰先到這塊土地?就算有人後來買了那塊地,那麼誰應該照顧他們的利益?政府有責任照顧他們,確保發展商給予的替代方案合理和公平。”
但是,過去數十年來所發生的事實告訴我們,就算居民知道自己的權益,但許多人經不起各種勢力的折磨而妥協,甚至放棄。
陳佐翰說,其實外國有很不錯的解決方案可以參考,如泰國的“共享土地(Land Sharing)”混合發展方式。無論發展甚麼項目,都不影響現在的居住環境,甚至可以改變舊有的居住環境。在發展項目附近再建一棟重新規劃的新住宅區,以租用方式讓居民入住後,才拆除現有的居住地。
但是,很多發展商都不願意去做。他們會想:新建的高尚住宅區與窮人住宅在同一區,豈不是降低房價?在吉隆坡的發展藍圖中有這類發展項目,但是並不多。
總而言之,木屋問題,可說是城市貧民的悲歌。
貧民的居所進程
貧民的居所,猶如一部有血有淚的歷史紀錄片,記載居所發展的歷史進程,以及人們如何為居所而奮鬥的經歷:
1900初期
在英殖民時期,實行英式城市規劃和土地法令,代替舊時代的土地制度(以職業區分,無擁有權概念),並成為今後重新界定傳統房屋為非法屋的基本依據。
1950~60年代
第一次的大規模逼遷,大部份是被認定為共產黨溫床及反英份子和異議份子的華人非法木屋區,大多數居民後來都被安置在新村。
1970~80年代
城市非法木屋人口激增,但是人口結構有所改變,大部份是馬來居民。在1971年推行《新經濟政策》之後,30%的國家經濟財富用來扶助土著。
這成為馬來傳統農夫很大的推動力,漸漸移居到各大城鎮尋求生計,但是很多卻在找不到居所之下,開始在無人居住的土地上建造家園。
1984年《吉隆坡發展結構大藍圖》下,計劃逐漸減少非法木屋,規定私人發展商從發展計劃撥中出30%建廉價房屋,以每單位2萬5000令吉售出。
1991年修改後的土地徵用法令給予政府權力撥出公共土地作為商業用途,並成為政府和私人發展商合法驅逐城內木屋居民的省時工具。“1969年清除非法木屋條例”更允準私人地主有權利拆除非法木屋。對於為了捍衛家園而反抗的居民而,警方常以“侵入他人地方”為由,或使用警方權力扣留相關人士長達14天。
2000年代
為了加速清除城市非法木屋,政府推行“人民租借組屋計劃”(People’s Rental Housing Program),根據1998年人口普查所鑑定的非法木屋和長屋居民,可以租借方式,安頓在政府於同區域所建的廉價組屋。
由於逼遷行動增加,幸運者可獲得購買或租借廉價屋,但是有很多卻被送到長屋,也有的長屋居民一而再受指示搬遷到另一個長屋,根據地方政府的說法,是因為廉價屋供不應求。
資料來源:PERMAS提供
詢問電話:03-7968 5415(協助解決非法木屋、長屋、廉價屋問題)
省思空間
非法木屋居民如何被邊緣化?
1.沒有立竿見影的執行方案,讓非法木屋居民長期居住在惡劣的環境。
2.在不公平的條件下,以強硬的手段逼遷。
3.漠視木屋居民的權益,發展計劃常常忽略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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